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基金(捐赠)事务的统一管理,提高基金的使用收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捐赠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积极为学校募集社会捐赠,合理、规范地使用社会捐赠,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
第四条 社会捐赠形式包括货币类和实物类两种。学校、学院(部门)接受的货币类捐赠以设立基金的形式归口在校基金会开设专户,统一管理。实物类捐赠统一在校基金会登记为实物形态基金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各类基金,是指以支持学校教育公益事业为宗旨的海内外个人和组织向学校、学院(部门)捐赠、赞助的资金、实物等作为专项设立为基金,基金使用形式分为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基本建设基金、学科建设基金、国际交流基金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淮海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简称“校基金会”)是经江苏省教育厅同意,并经江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属非营利性基金会法人。淮海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基金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基金会监事依照章程规定对基金设立、运作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校基金会职责是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募集资金、管理资金、使用资金。
1、制定接受捐赠、资金运作管理等规章制度,经学校批准后施行。
2、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3、策划、联络捐赠项目。
4、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理事会审批工作。
5、审核、办理学校及学院(单位)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6、跟踪了解捐赠基金到位情况,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7、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学校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障捐赠协议的执行。
8、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
9、提出资金筹集的奖励建议方案。
10、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11、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第八条 各学院应充分重视接受社会捐赠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成立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基金管理办法,报学校审核备案。
第三章 基金项目设立与管理
第九条 基金项目。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可分为永久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根据基金来源、用途或金额的不同,基金又可分为学校基金(面向全校的有关专项基金)和学院基金(面向学院的基金)。
第十条 学院基金。各学院可在基金会设立学院基金(如淮海工学院××学院基金)或专项基金(如×××教育基金)。学院基金设立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1、学院基金的设立应由相关学院拟定所设基金的章程和管理办法,报校基金会审核备案。
2、各学院在争取社会捐赠和办理过程中,应与校基金会取得联系,填写《淮海工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基金章程、协议文本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并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方签署协议。协议由校基金会存档备案。
3、 基金名称。一般由“淮海工学院”(或淮海工学院有关学院名称)、出资者个人或团体名称以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 各项基金资助实施过程中的资助方案拟订、申报及评审,由各基金设立单位按照相关基金章程(协议)和管理办法组织执行。各项基金的设立和发放,基金设立单位应根据捐赠(赞助)者的意愿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受益单位(个人)组织仪式、发布信息、做好宣传。
第十二条 捐赠协议一律由淮海工学院或淮海工学院教育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署。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最终应由学校出面配合进行洽谈。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淮海工学院或淮海工学院教育基金会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十三条 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基金设立单位须向校基金会秘书处提供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以便校基金会代表学校向捐赠(赞助)者反馈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对接受的捐赠(赞助)款项和物品未经校基金会入账和登记前组织不得分配。若违反必须追究当事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四章 基金(捐赠)募集及奖励
第十五条 社会捐赠募集的来源。各级政府、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校友和社会各界友好人士。一般个人捐赠以一百元为起点,团体捐赠以一万元为起点,捐款不分先后,可分期、可累计。资金到位后均开具统一的财务收据。对所有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均列入捐资名册。
第十六条 社会捐赠募集种类包含货币类(包括现金、有价证券等)和实物类(包括图书、资料、设备、软件、房产、地产、工艺品、字画、器具、苗木、建材等有价物品)。
第十七条 捐赠者享受相应的礼遇或回报。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享有学校教育资源使用、学校服务的权利,享有学校赋予的荣誉权、名誉权、冠名权(机构冠名、建筑物冠名、实验室冠名、各种基金冠名、各类活动冠名等),享有国家免税政策以及宣传报道等权利。
1、 捐资在一百万元或累积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及纪念牌,成为基金会理事单位或理事;通过新闻媒介报道,在校内设立纪念物或刻碑纪念。
2、 捐资在五十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及纪念牌,通过新闻媒介报道,在校内设立纪念物或刻碑纪念。
3、 捐资在十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及纪念牌,在校内设立纪念物。
4、 捐资在一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及纪念牌。
5、 捐资在一千元以上者,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凡提供信息并负责联系捐赠人或捐赠单位筹集学校基金成功者(除校基金会工作人员外),将根据捐赠资金的用途及金额给予奖励,一般为筹资额的1-5%;特殊情况一事一议,报校基金会理事长审定。基金工作突出的学院(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基金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九条 各学院基金因完成宗旨、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该学院基金管委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校基金会审查备案。
第二十条 基金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该基金管委会或理事会提出意见,并报校基金会审查同意后实施。一般应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可纳入学校其他专项基金中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基金会秘书处和捐赠(赞助)者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委托校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